修改劳动合同事项的审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11:00
根据1995-4-7颁布的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企业修改过的合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是否会在合同上附有审查证明之类的说明?????

1、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不会出具证明文件,或盖章之类,只不过是口头同意,并仍然会建议单位使用标准版本,因为这方面的责任非常大。
2、《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虽然其要求“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即使企业没有就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版本“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也不会视为程序违法,更不会因为没有履行此程序否定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3、只要企业制定的版本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就是合法的。相反,即使“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而内容不合法,法律仍然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