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里写对别人的评论及评价需不需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20:24
曾经写在日记里对某人的一些评价,后被他人查看。本身已经侵犯了隐私权了。但是他还要把其中那些对某人的评价拿来威胁说这要负法律责任。请问这合法吗?谢谢!

不需要负责,属个人隐私.他人查看后还要把其中那些对某人的评价拿来威胁,他才要负法律责任。

肯定不合法,这是无庸质疑的。侵犯了您的隐私权
隐私权保护个人不原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其内容主要包括私人信息保密权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

1、私人信息保密权。私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这是公认的,也是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内容。现代社会由于通讯、交通、计算机及网络等技术的飞带发展,对个人隐私造成了很大威胁,而最易遭侵犯的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秘密受隐私权保护,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是否全部私人信息都受隐私权保护呢?从国外立法来看,很多国家的立法者只是笼统地将个人信息纳入其法律的保护范围,没有对私人信息作明确地分类。许多学者也主张,总体上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归有个人隐私的范畴。然而,人是社会的人,私人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完全保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相互间私人信息的了解而进行。因此,所有私人信息都受隐私权保护没有必要。然而,由于社会环境、国家、民族文化等等的差别,对于哪些私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往往不易确定,法律也不可能列举所有应该受隐私权保护的私人信息,所以,哪些私人信息是个人隐私往往具体到个案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予以判定。但大体上讲,下列私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

(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

(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不受法刺探或公开。

(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4)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

(5)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

(6)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私人生活免受干扰权。美国学者布兰迪斯和沃伦认为,是“生命的权利已经变得意味着享受生活的权利,”因而私人生活免受干涉应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的确,自己拥有一片私人生活领域,休养身心,免受他人干扰,是公民生活幸福的必备条件。这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私人生活免受干扰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