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6:57:58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1.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
2.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2)事后审表现为: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 法规定的立法;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的违宪决定;
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
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
⑤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同级人民政府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⑥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的不适当的决议。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批准;
②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背宪法规定而不予批准;
③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