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欺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20:35:53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一个单位的临街出租房,两间门面,通的!在经营音像制品。后来老板嫌房租太贵(每月房租6000元),就自己用木板将房子从中间隔开了。自己用了一间,将另外一间转让。我刚好要做生意,就找到这个老板,用四万五的价钱将房子转了下来,另外还给这个单位交了一万元的押金。因为这房子关系到以后我转让的问题,所以当时就问的比较详细,主要关心的就是这房子会不会拆的问题,当时这个单位里面管出租房的主任对我说两三年内是不会拆的,我便和单位签了一年的合同。并且又花了8000多进行了装修。过了四天,我也感觉房租太贵,就着手转让,这时有个人看上了这间房子,我们就一起去单位改签合同,这时主任却说不敢保证这房子一年后不会拆掉,我通过打听才知道他们单位早就规划好了,我现在租的房子是预留以后做为单位大门的位置。我掏了那么多的转让费其实就只能使用一年而且一年后我也无法再转让。
我想问:单位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欺诈?我能告他们吗?我能要求返还我的转让费,押金以及装修的费用吗?我非常着急啊!每天都白白掏着一百元的房租呢!
请大家给说详细,具体点。象这样的问题得需要什么证据?
今天就是有人要房子但被告知最多签一年的合同,并且私下告诉要房子的人,那是单位预留的开大门的地方,别人一听当然就不要了,因为要了后,一年后就拆了,转让费就白掏了呀!

属于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合同的签订完全违背了你的真实意思,你可以申请撤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属于 太惹人恨了

同意

去法院打官司

我认为应该属于

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