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问题,请资深法律人士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3:02:15
我于2004年11月购买住房一处,于05年入住。购房时预交了一年物业费,并与开发商签了一份《业主公约》,公约落款是天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天富”就是开发商自己的名字)。05年底开发商找了一家“永馨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物业。“永馨物业”贴出告示,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入住,并开始计收物业费。如今马上一年了,这期间,他们的服务并不好。重要的是,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合同,我们手中仍只有一个公约。
我想知道,就目前这种情况,我拒绝缴纳明年的物业费是否合法?(注:开发商“天富”房地产公司因手续不全尚未撤离,相关费用也没有转给“永馨物业公司”)

请高人指点,我与物业公司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吗?我不缴纳物业费是否可以?小区目前没有业主大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定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受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调整的.
你在入住时与天富物业公司签订了业主公约,严格来说还不是物业合同,但你已经交纳了物业费,则表明你对该公司认可.但天富将其权利义务转给永馨物业公司并未经过你们同意,且你们之间没有任何协议.因此,永馨物业公司的收费依据并不充分.
目前这种状况可以暂不交纳相关物业费用,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由于你们小区目前没有业主大会,建议由业主联名直接向所在地的房地部门的物业科或物业处反映此事,尽快解决该问题.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进一步发消息询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由开发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而当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就应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若原来的物业管理合同已到期,则应由业主委员会招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我不知道你们小区因为什么原因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权益.所以你们应该尽快要求开发商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召开业主大会来选聘新的物管企业,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以通过.

至于你提到因为你没有与现在的物管签有合同,是否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只要物业公司已经为业主提供了服务管理行为,而业主们在日常生活中接受了物业服务,这在业主与物业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发生了债权与债务,业主应交纳物业费。倘若认为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过高,与实际物业管理水准不符可提出异议。但若以缺少合同作为抗辩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所以你还是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但如果收费不合理,你可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