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算被辞退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2:09:04
以前在一家规模比较大的中外合资食品公司做销售工作,工作了几年后因为个人业绩完成不理想被办事处经理平和地解雇了[个人就是任务完成不理想罢了没犯什么原则性的错误],工作期间在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档案中有就业记录]。我的问题是:我这样的情形属于[公务员录用条例中规定的“3、曾被辞退或者开公职的;”不予录用吗?]
就是经理口头通知我而已,至于是按照解除合同处理还是辞退或者开除我还真不知道,我个人感觉单位应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但是单位并没有叫我在相关手续上签字,至于个人档案中是怎么记录的我就不知道了。

如果你是单指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过程中,政审时,对照“3、曾被辞退或者开公职的;”这一条,你被pass了,事情有点难度。
首先,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以简章为准,招考主管部门有解释权,(一般是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被辞退”的解释,可大可小,你这个如果原公司认为你是辞退,只要他这样说,你就死定了。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招考是独立的,不能套用《劳动法》,更不可提出申诉,认倒霉吧。
如果你要消除这个劣迹。快点找一份新的工作,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并请新单位到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门查看你的档案资料,有没有辞退记录。如果有,你自己到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部门去说明情况,请求消除记录(改为终止合同),(辞退书文本上应该有本人签名)。
必须消除了这个记录,并且你有了新的单位,才能为你下一次招考政审关做好准备。(而且你下一次不能在同一地报考了)

不是,

不是
1 你不是公务员
2 属于终止合同

不是,你不是公务员,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你在外资企业工作

不是,你不要这样想这是你的消极心理,如果你不行的经理早就把你解雇了何必要等到今天,你应该相信自己把你的人际关系搞好工作要全情投入要达到出神入化的感觉这样就不容易被解雇,你要相信无伦做什么事,只要相信自己没有办不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