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通告可否作为法院判定依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8:41:26
请问下个问题,供暖单位催缴供暖费不成,已起诉,但事实是以超过诉讼时效(2年)为了取证达到胜诉的目的,将通告的落款时间往前提。比如说2003年11月15号-----2004年4月15号冬供暖(一般东北地区规定采暖期较南方地区时间稍长些)正常情况下起诉时效期 应在2006年4月15号前,可供暖单位却在近几日张贴这种形式的通告【 以前的问题:----有某一物业管理单位(不是封闭小区)为催供暖费在公共行路边楼房的山墙上(这个山墙谁都什么可以贴,什么招工,卖房,租房,招生等就像天然的广告栏)贴上通告(欠费者的名单均在此纸面上)这种形式的通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有人回答有法律效力 】 而通告的落款时间却提前:是2006年4月10号,并马上拍照,摄像。之后供暖单位拿这个照片及录像资料作为诉讼时效不过期的证据。而法院却认定这是有效证据,结果各个业户均败诉。 有苦难言,不知道怎么办好,请问,这种形式的通告还具有法律效力么? 谢谢!

你们仔细看看他们提交照片或者录像中,有没有其他张贴的广告上有没有真正的日期,或者从进录像中看看的季节的变化,从日常的推理来推翻他们提交的证据吧。
当然如果他们请的专业人士,你们也只能自认倒霉了。布裹暖气费当然还是要交纳的阿

这种形式通告不足为凭。法院应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