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诉讼实效是多久 ?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16:37
考试题目

诉讼时效有两类:一是普通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二是特别诉讼时效,即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适用一年诉讼时效情况。另还有一个20年最长保护期限。即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民法院也只在二十年的期限内予以保护,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要优先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要正确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必须掌握和注意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客观推定,就是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可能,当事人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保护期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楼上好像搞错了方向^_^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