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学法的朋友帮我看一下我的反诉书是否有错误或有效,急!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6:05:30
1.案由: 反诉物业管理公司监管不到位及扣除不到位服务费用

2.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在原物业管理费用中扣除
A.楼宇对讲管理,保养和维修费用27.38/年,计82.12元
B.综合管理服务费用(业主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15.33/年,计45.98元
2)负担本案费用

3.事实和理由:
反诉原告当初是因为家有80岁老迈母亲,考虑到该楼有楼宇对讲可应付紧急之需,而选择该房屋。但自2003年开始该楼宇对讲系统一直不能用。经多次反映,物业管理承诺2005年8月11日上门检修,为此反诉原告特请人在家专等一天(见证明)没有来修。反诉被告方多次推委,时至今日,已3年了,尽管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文由反诉被告方“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见证明)。反诉原告家对讲系统3年来一直不能用。
对讲系统不能修复,对反诉原告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3年间,反诉原告方85岁老母一人在家时,经常遇到身份不明人员要进门“推销”,由于对讲系统不能用,无法与门卫联络,常使85岁老人处于精神压力之中。2006-11-23下午2点,老人突然感到昏眩,胸闷,脱力,失去记忆力,又不能用对讲系统呼叫门卫。等反诉原告5点多到家,老人已呈现中风症状,马上被送到仁济医院急诊。当夜共花去治疗费859。63元,交通费50元,由3人次陪夜。
业主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但同样依照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两方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监管不到位并由此对业主造成损失,业主权益一样要维护,希望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
谢谢各位! 本例中老人突然感到昏眩,胸闷,脱力,失去记忆力,又不能用对讲系统呼叫门卫。等反诉原告5点多到家,老人已呈现中风症状,马上被送到仁济医院急诊。当夜共花去治疗费859。63元,交通费50元,由3人次陪夜。
我不能肯定这一事实和对讲系统不能用有直接关联,从而可以在2.反诉请求中提出部分赔偿要求.
我不想再另行起诉他们, 希望能通过反诉一处解决, 请各位大侠指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结语:业主并非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而是依照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两方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司监管服务不到位并由此对业主造成损失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反诉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没有尽其合同义务,同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本人已经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做出公正判决.

没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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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反诉书写的挺好的,当然有效啦,不过,要是你还是不放心的话,可以请一个专业的人士帮忙修订一下法律术语,就OK啦:)
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