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不算骚扰个人生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3:50:48
在2005年,我与她曾在另一个城市同居过一年,期间她打过一次胎(在与我认识之前她曾打过一次胎)。后经检查患有子宫畸瘤。

2005年底的时候,我回到老家,并与她断开男女朋友关系。分手后在2006年大概10月之前,我们各自生活,平时偶尔有短信联系。期间她交过男朋友。大概在10月份,她跑到我现所居住的城市,称自己还爱我,但我已对她没有感觉,一直拒绝和她重归于好。上个月由于她工作失意,家庭对她不管不问,发疯一样的搞自杀(去医院检查过患有精神分裂症),称所有这些是我所害,并不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息逼我安排她的生活和住院。如果我不顺她意,就要骚扰到我家里,并要闹到我所在单位,到法院起诉我。说要通过媒体来搞臭我,不断发一些威胁我的短信。无论我还是她的朋友怎么劝都无用。说过两天一定要闹到我家里,死也要拉我一起死。但我与她已分手一年,对她完全没有感觉,更何况她逼我做的事我不愿意。(她家里是农村,有继父和亲生母亲,但他们似乎已经对她的死活都已经不管)

正因为她不断的语言威胁,我现已不能平静工作和生活。她说她现在身体不好是我造成,我有责任和义务来安排她的生活和照顾她。我不知道她的身体不好是如何造成。再我们已经分手一年,我对她已无感觉。

请问她这样是否妨碍了我合法的正常生活?我是否有责任和义务来承担?

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谢谢郑庄公的提醒,但她逼的我确实好苦,我现在又摆脱不掉。

这个问题我不是早已回答了吗?你不要自乱阵脚,不要“自作多情”地将责任往自己身上揽。她是一个精神病人,她说的话能算数吗?法庭会采纳她的话?你也不想想?把你吓成这样!你们分手近一年后她得了精神分裂症,与你何干?她的病因何造成,你不必去过问。按照我说的去做,派出所会责令她的父母去把她领走的。

一日夫妻百日恩
能不用法律就尽量不用法律吧!
法律不是万能的!
人家现在是有些病态了。
怎么做看你自己的心了!

你好,你对他不限于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确实影响你的生活和工作,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制止这样的行为。

平原县令 - 童生 一级 明显胡说,对方是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还诽谤罪?!还有期徒刑?!笑死了。
真要是有期徒刑,监狱狱长倒是当了她的监护人,无可奈何去替她治疗。

到基层政府部门要求对其 政府收容治疗 不是精神分裂了么 或者责令其母 严加管束 一个女人 很好对付。。鼻涕的确不好甩掉 但那是在你没有用肥皂的情况下

我国刑法没有设置骚扰个人生活以及相关的罪名,如果你想打类似侵犯名誉权之类的诉讼,实在是很难,因为就现在而言,法院受理的大部分侵犯名誉权案件都是社会影响较大,涉及方面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想很多无病呻吟的明星.
你与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你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至于道德义务和责任是你自己的看法左右,与法律无关.
至于保障你自己的权益,在刑法中,你只有可能提起诬告陷害罪或者侮辱罪/诽谤罪的诉讼.具体法条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但是说你有可能提起这些诉讼是因为,这几种罪名都需要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并且情节严重,就你说的,似乎不足以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