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跳槽违约金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1:42:14
我所在公司为江苏苏州的国企,2001年和2004年我因设备验收培训两次出国,出国时间都是5个星期,出国前和单位签订了服务延长期5年,即5年内如果我要中止合同将赔偿单位出国一切费用。到2006年底我的第一次出国5年合同期满,目前我准备跳槽,因此我的问题是:

(1)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如果新劳动法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如果新劳动法出台后,以前的约定服务期是否为无效?

(2)如果2007年我跳槽,我是否只需要承担2004年出国的服务期延长的约定?即2001年的培训费用就不要再承担了?

(3)如果我不愿意承担违约金,也不想要档案了,单位能够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我付款吗?我如果只是做个体户,没有钱,法院能够强制执行没收我家产等形式来强制执行我赔偿违约金吗?

首先你是否跟用人单位有协议,如果没有你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给上访一个合作的机会,只要没有协议一般都不用付违约金

1\由于你受公司培训,且培训费由公司承担,故你和单位签订的协议有效力.
2\要承担2004年的第2个5年服务剩余期限的违约金,即从2006年至2010年.
3\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向你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