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主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7:31:19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据行政诉讼法,享有诉讼权
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它包括:
职权主体。如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诉讼当事人。这里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它们在行政诉讼中都依法拥有自
己独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其他诉讼参与人。即指诉讼当事人以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存在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发生的,以行政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活动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社会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受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关系,是已经法律化了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社会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密切地融为—体,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