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6:40:21

《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能够强化人民民主专政职能、推进监狱工作的法典,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进步性,改造手段的科学性,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广泛性,人民警察依法治监的严肃性。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刑罚执行和监狱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也为建立监狱法律体系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一、《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少了任何一个要素,都构成不了具体的法律关系。 在《监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的罪犯是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刑罚执行机关作为监狱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按照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从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出发而依法设置的专门机关。而服刑罪犯则是违背人民的意志,触犯我国刑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依法承受刑罚制裁的人。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罪犯之间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改造与接受刑罚处罚、服从惩罚、被改造的关系。 刑罚执行机关与服刑罪犯之间所以是一种法律关系,还在于他们之间完全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授予法律关系参与者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特有的方式。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的基本任务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全体监狱民警都负有维护《监狱法》的尊严,保证《监狱法》实施的职责。为了有效执行公务,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方面依法享有收监、监管、警戒、奖惩、处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向有关部门申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协助有关部门作好罪犯的案件复查、服刑期间的犯罪、处理罪犯死亡以及刑满释放等权力。刑罚执行机关还依法享有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等权力。这些权力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说,都是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履行的法定义务。诸如,遵守宪法、法律、监狱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监管、参加劳动,接受教育等等,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是对服刑罪犯最起码的要求,《监狱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