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哪类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3:08:15
是证人证言还是独立的证据种类.

自诉人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类证据,刑事诉讼中有七类证据,“被害人陈述”属于七类证据之一。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中国、前苏联等国立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独立证据。联邦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则将被害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对两者未作区分。
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因此,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证据一样,需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对其有意所作虚伪陈述要负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属于被害人陈述。
如果是被告的陈述,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类证据。

属于被害人陈述

独立的证据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