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2:57:04
我有个小表妹,5岁,在当地小学读半年级。(我们那里是农村,没有幼儿园,但是小学一年级的下面往往设有半年级,供还不够上小学年龄的孩子读。)几天前的下午,校园已经打过预备铃,快要上课时。有一个小男生追打(应该属于玩耍性质)我小表妹,小表妹在逃的过程中,撞倒了另一位小男生,这个小男生当即腿部骨折。请问,在这个事故中,学校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个追打我小表妹的男生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如果要,那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多谢!!

1,学校负管理责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侵权人那个追打的男孩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也可能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3,学校是否尽到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要详细了解,比如:学校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来保障保护义务的实施.

  4,按学校的管理义务过错的大小和侵权人的监护人共同按比例分担被侵权人的损失.(民事纠纷中法官按照调查的细节和义务双方的举证来分配赔偿比例,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由于比例分配是一个完全各地实践和法官主观认定和证据角力的结果,我不可能也不应该乱开药方,但是,我可以通过法理分析明确的告诉你,赔偿主体肯定是学校和侵权人的监护人之一或共同按比例承担.这主要看学校的管理是否到位,因为,即使学校管理非常到位,也不能完全避免意外的发生.所以,我个人的主观臆断认为,如果我是法官,我会让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除非那个学校的老师平常就非常马虎和放任,否则就是全赔了.

  6,还要楼上有人说你的小表妹负有责任,认为你的小表妹也是侵权人,完全是错误的,首先,这是一个故意和过失侵权的侵权行为,而你的小表妹根本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侵权,被追打时候,小女孩惊慌失措怎么可能要求其尽到注意义务??怎么构成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法学上过失的分类)??,而追打的男孩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他追打小女孩的行为才是后来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具有真实的因果关系.而小女孩的撞人的行为是男孩追打的行为的结果之一.法理上不是因而是果啊!!!

  如果按照楼上的观点,如果被追打的小女孩撞在墙上自己受伤了,那么侵权人包括她自己了吗????这里哪里有紧急避险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