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行为,“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也就是……。”不太清楚,怎样理解?红36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1:29:36
民法中的行为(与自然事实或事件相对)可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表示行为,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我不太清楚的是“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这句话。

为什么不这样说“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也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行为。”即去掉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只不过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合法)效力状态而已,也就是说前者可以包括后者,不宜将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在此并列一处,不是吗?

其中的民事行为是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这样的吗?

首先我不知道你说的是哪本书,其次,在中国目前,一些学者将“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代替本应存在的“合法有效民事行为”,造成了许多理论误区、引起了极大的逻辑混乱,又因为该问题是民法总则部分必须深刻理解的内容,所以对很多初学民法的人来说,想理解是相当困难的。把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为合法有效的行为,导致不便使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语,只好使用“无效民事行为”来表达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表意行为,从而混淆了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的区别;用合法性来界定民事法律行为,对表意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价,可撤销的表意行为将无容身之地-如果是合法的,为什么可以撤销呢?如果是不合法的,为什么不在一定期限内撤销又有效了呢?即使勉强用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来表达无效的表意行为,作为无效法律行为种概念的“无效合同”、“无效婚姻”、“无效遗嘱”、“无效代理”又用什么概念来表达呢?除了这些理由,用合法性来评价表意行为,还将损害宪法所宣称要保障的言论自由。
其实,只要把“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替换为“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再重新梳理一次,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按照我的理解,民事行为,从横向上分,有合法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从纵向上分,有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权行为等等,这就好比一个长方形被横着竖着切成很多小块,假如第一行是合法有效民事行为,第一列是债权行为,那么第一行第一列的那个小方块就代表“合法有效的债权行为”,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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