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民法中的法律行为,通说认为“……。”感觉有点费解,怎样理解?红13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2:53:32
说到民法中的法律行为,通说认为“法律行为以适法为要件,而与违法行为相对应。因为法律行为中又会出现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这样就会出现法律概念上的矛盾。为了避免这一矛盾,《民法通则》未使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使用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

1、怎样理解?
2、此处的法律行为指的是表示行为吗?等同吗?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在学术界乃争议的问题。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我国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显有错误。
法律行为一语,盖来自于德国民法。在德国法上,不论合法与否,皆可成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之核心是意思表示。我们民法继承德国民法,因为法律行为一词早已超出民法范围,故而创设民事法律行为一词。但是民法通则赋予其合法性为要件,则与一般理论相悖。
是故,此一问题,乃是我国法律移植过程中的谬误。破除这个矛盾的关键在于确立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去除其中合法性要素。或者把合法性看作生效而非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