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查院有无司法解释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2:53:58
如果有,出处在哪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称《决议》),该《决议》作了的两个最主要决定:一是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二是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下称高法)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高检)进行解释。“两高”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这是现代司法解释最早产生的依据。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司法解释也变得越来越活跃,除了大量以“批复”、“函”等形式出现的个案解释外,司法机关越来越经常性地脱离具体个案进行全面、系统而抽象的解释。1984年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则可视为这种变化的一个初步体现。同年高法还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分管辖、诉讼参加人、调解、证据、强制措施、起诉与受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13部分,计82条。
《决议》已相距今天有23年了,其规定十分明确,目前为止也没有任何歧义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