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生后的法律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3:05:08
前不久看到的这个新闻,联想了一下,发生这样的意外会很麻烦的呢,这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一对夫妻由于男方没有生育能力,故双方协商后,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采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后妻怀孕,生下一子,但发现血型不对,后做DNA鉴定,证实是其妻之子,但不是男方之子。夫妻告医院是肯定的了。
我想问的是:1.若知道这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可否向其要求抚养费。
2.女方可否以不愿意有此子为由,拒绝抚养这个孩子。

一些不成熟的想法,抛砖引玉:
1、这孩子的“亲生父亲”和孩子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父子关系。我国法律对此还未有明确规定。但国外有些立法可作借鉴,如《法国民法典》第311-19条规定:“由第三人作为捐赠人提供协助,以医学方法进行的生育,捐赠人与采用医学方法出生的儿童之间,不得确立任何亲子关系。对捐赠人,不得提起任何责任之诉”。美国《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献精者不是该子女的生父”。在这个新闻里(不知道我和你看得是否同一个新闻),因医院的过失错用某男子的精液,该男应是捐精者或被视为捐精者(如果是医院错配了两对夫妻中的丈夫精液)。
2、女方不可拒绝扶养这个孩子。我是从保护孩子的人权和母亲的生育自主权作平衡之后推断的。母亲的生育自主权受到医院的侵害(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可拒绝抚养孩子。

注:法国和美国的规定我是参考胡宝珍《完善人工生殖父母子女关系立法研究》福建法学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