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至死,应如何惩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3:22:09
问题是这样的:王老太太去儿子家玩,经常看见儿子从床下拿出一瓶药来喝,就问儿子是什么药,儿子说是治腰疼的。
某日,邻居李老太太来王老太家串门,闲聊时提起自己近来常腰疼,出于好心,王老太太就从儿子床底拿出那瓶药让王老太太喝。没想到,李老太太喝了几口,没过多久就不幸死亡了。
事后,儿子告诉王老太太,那瓶药前天已经喝完了,现在瓶子里装的是农药……
问题就是这样的,请问王老太太是否有罪,是否应当赔偿李老太太家人的精神损失?请对民事法律比较了解的兄弟姐妹,从法律角度做点专业说明,最好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款,非常感谢!
最后祝所有回贴的GG MM 圣诞快乐!!

刑法第12条
行为非出於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刑法第271条(普通杀人罪)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杀人”在法律上,已经包含了故意的概念。

而杀人罪,正好不罚过失犯。虽然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有许多争议,不过一般来说都认为是互斥的概念。

刑法第13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 故意论。?

刑法第14条(无认识之过失与有认识之过失)
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 论。

另外因为要罪刑法定原则,276法条内容怎 解释都不会包含故意,且是排斥故意致死的适用。

而”过失””杀人”包含了故意与过失。 法条没有故意与过失必须同时存在的要件。 所以,了解之后,就可尽量避免此种口误。

就看家属见怎么协调或法院怎么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