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如何处理,援引法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1:41:12

《合伙企业法》关于普通合伙人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形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重大过失方面,并没有说明的条文,但根据法理,没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一般规定,所以,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合伙人可以根据情况协定处理。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的,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但因一般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不负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