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同居,育有一孩,现未经法院、公证处、婚姻登记机关而自行协议分手后结婚,是否重婚?这是否事实婚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10:43
当时同居时曾有仪式,对外亦以夫妻相称,外界亦认为是夫妻。

不构成重婚
但当时的确是实施婚姻
我国婚姻法实行登记制
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先补办结婚证:
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

不属于重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提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他们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当时(1990年)两人已经符合法定婚龄,并具有了结婚的其他法定要素的话,依照这一解释,应该按事实婚姻来处理。因此在有婚姻关系又结婚就涉嫌重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因此,一方如要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后,才能与其它人办理结婚手续.否则,再与其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