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9:56:26
民法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那么经过相对人催告后,算不算本人知道呢?,还是必须有本人自己主动知道?
如果算是知道了,那么合同法49条的规定:第三人催告,本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比以上;上面“不做否认表示”和“不做表示”难道不是包含关系呢?

“第三人催告,本人不做表示”这里指的是事后追认,而不是对在进行中的行为不做否认表示。两者是有区别的。
法条要理解地看!
另外,“第三人催告,本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是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的内容。

同意楼上观点。往回推,则民通第66条应是要求本人至少客观上知道,就是把本人换成社会一般人,如果此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知道的,则应推定本人知道了。
合同法的规定则是他人以本人名义完成了特定的行为,相对人(第三人)催告,前提应是:本人不可能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