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遮荫赔偿的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41:05
我具体到事情来说吧,5年前我在城市商业街中段购买了两套商用商品房,就是一楼店面二楼住的,还带一座小院子.5年来,我的这两套房子后面都是一大片空地.直到今年,我们这的医院要在后面那块大空地修建6层的住宅楼.而我的两套房子大概就在这座住宅楼正前方的最右边上.承包建设医院住宅楼的开发商通知我们,位于他们住宅楼正前方的每套商品房给予3万元的遮荫赔偿费.而当所有被遮了的房子主人都领的差不多了时,开发商却推脱暂时钱不足,让等几天.几天后,当我再去领时,却被告知,经过建设局对住宅楼设计图进行了修改,现在位于该住宅楼最边上的4套房子即最左边的两套和最右边的两套,已经达不到遮荫赔偿水平,因为也会对光照时间早成一定的影响所以赔偿费用由原来的每套3万变为每套6000元.我感觉是他们贿赂了建设局的人帮他们修改图纸,至于是否真的能达到不需要赔偿遮荫费的水平,就不知道了.所以我打算等他们楼房建成后立刻测一下是否真的修改后就达到不用赔偿的水平了.希望大家给我具体的建筑物遮荫赔偿的计算方法,比如光照时间角度或者光照面积等,越具体越好!对此问题有帮助的尽管回答!真的有帮助,立刻50分奉上.当然,分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对热心的朋友们的感谢!
还要补充一下细节,这两套房子应该不属于住宅,我住在别的地方,这两套房子是投资买的,现在是租赁出去的.是只有2层高的一楼店面二楼可以住人的房子,不是住宅楼.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在我房子后面盖住宅楼的是医院,中标的开发商来进行设计和建筑,现在楼才盖了一半.而且这家开发商跟盖我们房子的不是同一个.也不在一个小区,我的房子是临街的,而后面的住宅楼是小区最外面的一栋楼,所以才会影响到我房子的采光.
另外就是如果这座楼建好后,我感觉侵犯我的采光权,那么我应该找谁来鉴定呢.还有地方性的规定如果有的话,是由谁来制定的呢.如果是规划局自己制定实施,那不是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了啊. 还有没有更具体的或者补充的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当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还有地方性的规定.

我办理过采光权的案件,一般都是要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案件处理起来是会有个程序的.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开发商修改规划设计并不等于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不违章并不等于不对他人造成侵害.人民法院报上曾刊登过一个案例,说是房屋不违章,但对相邻采光有影响的,一样承担了赔偿责任.

但目前就侵犯采光权并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因此,建议参考下列因素来合理提出请求金额:
由于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具体赔偿标准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各地经济水平、实际情况不同、法官自由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