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计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19:56
关于这个问题是不是每个地方的政策不同?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表示,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单位补发了4个月的工资,我们的会计一口气把它加起来作为我第12个月的收入。我快疯了。不过在网上我只看到了广东省的条文,我想知道是不是每个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差的很大?
如果有国家的相关条文,我会增加悬赏20分!
还是有些疑问,拖欠工资责任在单位,为什么要我们员工承担责任.

你这4个月的工资会计在做帐时会先每个月做应付工资呀。应该不会在发放的那个月加上报税才对。这是必需分到每个月去计税的,在发放的那个月统一报税。

如果是补发的工资应该是分4个月分摊,会计做帐时肯定把你之前的工资都做进去了,一般不会这么做帐的。

我国的税法对获得收入的时间应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计算的,也就是说你哪个月拿了这笔钱就算那个月的工资,但在实践操作中各地的地税会有不同的操作。
据我所知,北京地税如果同意你把补发的工资平摊入应付的几个月中的话,会要求你支付相应的一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上海地税在这方面则比较宽松,只要你调整前几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即可。

应该是分4个月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