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发价的接受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9:29:38
广交会上,一名外商同我国的一家出口商进行了洽谈,我方口头向外商报了价格,外商当时没有作出回复。过了几天,外商又找到我国出口商,表示愿意接受当时的报价。中国出口商因为外商当时没有做出回复,已经同另外一家公司签署了海外独家销售代理合同,而不能在同这位外商签订合同。

问:1)外商几天后对口头发价的接受是否有效?

2)口头发价的接受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无效。

2、一般来说,对于口头要约应该即时接受。几天之后才接受,超过了对口头要约进行承诺的合理时间。

1、从你的情况来看是无效了。因为你已经跟别人签署了独家销售代理合同。
2、口头发价一般来说是 应该即时接受的,但是一般的情况是,我们的报价在短期内应该都是可行的,所以我个人认为也可以在之后的某天接受口头报价。不管什么时候,只要我们的利润达到了,都是可以接受的,没什么限制,除非你的价格已经变动了。我想我们报价的时候应该都会给自己留有空间的。如果你还没跟其他公司签署独家代理的话,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现在只能是怪他自己决定的比较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