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中的张某能否索要报酬?出版社的做法合理吗?依据什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2:38:36
案例:张某的儿子很有绘画天才,年仅6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组织的少年儿童书画比赛中多次获奖。该市一家美术出版社得知后,写信给张某的儿子,说准备出版一本少儿美术作品集,希望能寄去几幅作品,出版社将从优选用。张某的儿子在征得张某同意后,给该出版社寄了两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张某在书店里见到该出版社出版的美术集,其中有其子所寄的作品,但未署名。张某找到出版社质问并索要报酬时,出版社回答,张某的儿子只有6岁,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有著作权?此外,该书是一本教材性的读物,并非为了赚钱,怎么能向出版社索要报酬呢?能将你儿子的画收录,已经是很看得起你们了。
那么出版社没有侵犯张某儿子的姓名权吗?
未成年人有著作权、姓名权等等之类的权利吗??

本人是出版社编辑,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拥有包括著作权、署名权等相关权利,出版社这样做是违反了著作权法的。除非特别声明此次征稿无稿酬,只要发表作品,都应该享受署名权和稿酬(稿酬可按国家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教材性的读物,同样要支付稿酬。像这种情况,可以先找到最新的著作权法查一下,找到相关的条目与出版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起诉,这种官司,一般出版社都不愿意打的,实在要打的话,他们也赢不了。

1。相关作品属于张某儿子创作的,即使他是未成年人也有著作权。
2。出版社现在侵犯了张某儿子的著作权,在其作品中未署名。是否应该支付报酬,要另议,张某当初是接到报社的信投稿的,是否应该支付稿酬要看当初报社的信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