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题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20:27
(五)大学生李某,在某发廊剪头发,因理发师的失误,致使其左耳被剪伤,流血不止,后送至医院缝了6针。李某深感气愤,遂到发廊找老板理论,要求发廊赔偿其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元。发廊老板拒绝其请求。理由为,剪伤李某的理发师系该店的临时工,事发后已被辞退。李某的损失应该由该理发师负责,与该发廊没有关系。所以不应予以赔偿。李某不服,遂将该发廊诉至法院。
问: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一)某市水果罐头甲厂生产菠萝罐头使用“常乐”牌未注册商标。没过多久,本市的另一家水果罐头乙厂派人找到甲厂领导,指责甲厂使用“常乐”注册商标与他们厂使用的“长乐”商标发音相同,要求甲厂停止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要到法院起诉。后经了解,乙厂使用的“长乐”商标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
问:(1)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专用权?
(2)乙厂对甲厂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你是甲厂厂长应对此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常乐”商标的使用权?

(五)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本案例中理发点老板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提供的理发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理发师虽然是该店的临时工,但是仍然属于该店的工作人员,和理发店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雇主应当对雇员的职业行为负责,所以发廊老板的说法是站不住的。
(一)1、除了驰名商标之外,未注册商标一般是不具有专用权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
2、乙厂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其商标“长乐”也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没有专用权,所以甲厂的商标不够成冒充注册商标,没有侵权。
3、首先要尽快到工商局申请注册商标,然后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