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2:44:35
中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T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提供大型纺织品加工设备和相应即使培训,买方分五期支付价款,并约定如买方转让应付帐款,买方放弃对受让人行使基于原合同的履行瑕疵产生的抗辩,除非卖方未以诚信方式那里补救。双方还约定双方之间关于原合同的纠纷提交丁国制裁机构依照美国制裁仲裁协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仲裁,适用法为《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乙国国内法。
在收到三期的价款后,卖方T公司把第四、第五期价款转让给丙国F公司。F公司遂依《国际应收帐款转让公约》买方发出德文债权转让通知,但A公司以不认识德文为由,在收到F公司补发的英文通知后,仍然向T公司支付了第四期款。此后T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在不久之后,被法院判令清算。A公司还以设备和技术培训有问题为由拒绝向F公司支付第五期价款。F公司遂依照A公司与T 公司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之两期价款。A公司则认为与F公司之间无仲裁协议,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
请问:
1.仲裁庭有无管辖权处理F公司和A公司的争议?
2.A公司向T公司支付的第四期价款是否解决了A公司的义务?
3.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第五期款?

1.首先,此合同为涉外合同,如果仲裁地在丁国,应当根据丁国国际私法的原则确定解决该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假如仲裁地在中国,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原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和乙国法律.

2.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乙国的仲裁法规定,合同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方有效,则仲裁庭对F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争议有管辖权.我国新颁布的仲裁法的解释就规定:"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3.对于第二个问题,也要在1.的大前提下确定适用哪国法律,如果按照约定适用乙国法律,则应该按照乙国的法律规定来判断.主要是根据乙国的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是否是合同有效的,如果是有效的,A公司的支付行为不能解除其对F公司的支付义务.

4.根据2.3.的论述,如果合同债权转让是有效的,A公司有权对F公司根据合同和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抗辩,拒绝支付货款.

1.有2.否3.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