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户口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5:38:47
我现在是大陆居民,
想申请去台湾定居、取得永久居住权、最好还能取得台湾户籍,
请问需要哪些手续和条件。

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

一、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或复婚,凡要求在大陆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大陆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A、大陆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二)所在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其内容是:本人出生年月、同族、职业、婚姻状况等。
B、台湾同胞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国外半年以后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二)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当事人系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探亲、旅游或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离开大陆前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六)有配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在未与其配偶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其申请。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时,应提供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件或配偶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