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时的连带责任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52:28
一公司招聘我朋友入职,要他找一亲友签署一份连带责任保证书,保证当他在公司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他的亲友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的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这个问题很简单,无法律拘束力

  其实根本不用从劳动法分析

  保证作为债的保证方式,是一种从合同,从属于主债权。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也会无效--这叫从属性。如果主债权根本尚未发生,那么从合同的效力哪里来呢?
  现在你朋友公司对你朋友的主债权--对公司的损害尚未发生,那么保证合同保证的是什么主债权呢?
  如果你朋友对公司造成损失了,此后再做的保证才是有效力和讨论意义的。

  我们国家对于是否会实际发生尚不确定的“或然债权”是不保护,这种连带责任保证书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但如果损害发生后,公司把亲友找来,说根据以前的这份连带责任保证书你要做保证承诺了,此时如果签下保证合同则是有效的,这点要小心。

  回复 gongwaiyun:

  我也不清楚你在说什么,劳动法和民法确实不属同一个部门,但并非无法放在一起讨论,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体现的是民法的一般原理。当劳动法有规定时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一般原理及规定。
  有效和生效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我说的其实是在讨论有效与否,是你自己没搞清楚。债权担保的效力当然是在债权不能实现之后发生的,但这个发生的前提是已经有了一个“确定”的“主债权”,然后去担保这个早已“确定”的债权。对于还未发生的损害、或者说损害还不确定的债权进行担保,因为主债权不存在或不确定所以这个担保是自始无效的。我们国家对于未来是否会发生还不确定的“或然债权”是不能用任何担保来保障的(保险是射悻跟担保是两个概念;这里的情况也不是最高额保证),对本身是无效的担保当然不用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
  现在的情况是劳动法没有规定人保的法条,那我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特别是担保法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有什么不妥?因为如果我说根据劳动法“立法精神”人保是禁止的,但这个“立法精神”是我根据文件来解释的,这种解释不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并不具有绝对的效力;对方同样也可以解释说“法无禁止即可以”,既然劳动法没有禁止这种人保,那么就是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会使问题更复杂。所以与其从劳动法禁止物保的角度“反推”人保也是禁止的,倒不如直接从主债权尚未发生、保证还没有担保基础的角度来得干脆,这是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