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问题 急急急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6:13:21
某公司因为不服区税务局的税款征收决定,向市地税局申请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与区地税局私下达成协议,遂向市局撤回复议申请书。市税务局认为,这一协议会使税款流失,拟不准许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请问:市税务局有无权力决定不准许撤回申请?市税务局可否加重对申请人不利的复议决定?

你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法律规定,是否撤回由复议机关决定。如果复议机关认为撤回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的,可以决定不予撤回。
同时,复议机关也可以加重对申请人的不利决定。

有权力不准许撤回申请,这是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使然。

可以加重,复议法没有规定类似于刑诉中的上诉不加刑制度

答 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