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行政复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9:24:12
某市甲区百货商厦服务管理部门据商厦服务管理规定,对在该商厦承租设立某服装品牌专柜的乙区服装公司员工魏某当月5次严重违纪,以该服装品牌专柜为处罚对象先后开出五张100元经济处罚单,并将处罚单附联送商厦财务部门备案;商厦财务部门当月在对乙区服装公司该专柜销售款结算中扣除了500元。
乙区服装公司当月以五张罚款单附联抵充部分工资给魏某发薪,魏某领薪后即向甲区劳动监察部门提交了五张罚款单附联,申诉本人因违纪处罚当月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甲区劳动监察部门即以甲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对甲区百货商厦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试问:
1、甲区百货商厦可否就此申请行政复议?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2、如何认定本案各主体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
3、复议机关应如何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提起行政复议.即甲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科提起行政复议.
2.申请人:甲区百货商厦,法人代表
被申请人:甲区人民政府(注意:是甲区人民政府,非甲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乙区服装公司
3.复议机构将对作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进行调查,如果该行政主体不能作出合理的法律依据,证据,该行政复议机构将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但相关当时人可以在15日内相本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