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8:27:25
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 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 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市文化局和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次日,A市东区公安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请回答:
1 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政程序而作出?为什么?
2 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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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决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弃听证。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如果申请复议应按处罚内容的不同分为3类
若对市文化局与公安局联合作出的扣押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为A市人民政府。
若对东区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可以是东区人民政府,也可是A市工商局。
若对,A市东区公安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1.听政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决定前,才可以做出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需要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也就是文化局的上级文化部门,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
还可以向他们的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