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合伙企业退伙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8:18:36
合伙企业.两个合伙人.一个是我,一个是执事人.注册时间:2006年9月.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项上除了《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事项外另加了一条:由某一方合伙人在财务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将赔偿其他合伙人双倍损失.约定的合伙企业期限为两年.

现在执事人在财务和合伙业务上有欺瞒行为,不正确汇报公司业务情况.我想退伙.请教专家们,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 如果执事人不同意,我可以强制性退伙吗? 我应该拿些财务或者什么方面的证据吗?

补充一点:执事人在合伙业务上不听合伙人的建议,强烈独断专行,且合伙人应得的分红也未分得.我最好的办法是怎么做? 可以去哪些部门解决?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向法院起诉,请求退火清算

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伙方后到所在地税务局提取正常经营数据(依据纳税数字推算)与实际数据对比后到法院申请撤消原合同申请重新修改或废除并同时追加合伙方所给自己带来的各项损失赔偿

向法院起诉,然后清算资产,再按协议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