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继承权归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10:25
您们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现需要得到您们的咨询帮助,谢谢!具体情况是:我是河南商丘的王萌.眼下我姥爷要去世了,按照他的老思想观念,因为他并无亲子,所以他想在临终之前将他所承包的土地转交给他的侄子,现已有遗书.但是我姥姥还仍然健在,但已早无自立能力.那么我姥姥是不是有分配其所共拥有的土地的权利呢?!!如真如我姥爷所愿,将与我姥姥所共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交给其侄子,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我姥姥的抚养的责任应归谁?如真是这样,我姥姥曾表态:我姥爷此举她会感到很对不住其两个女儿,也就是说会和我妈断绝母子关系.对与我姥姥此举动,政府会给予我姥姥怎么样的对待方式呢?换言之:我姥姥的女儿有没有继续承包他们土地的权利呢????
此事发生之后令我非常不解,望大家给予我帮助..
谢谢!!

土地承包权目前是否能继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虽然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内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而后中央又连续两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行了强调和重申,形成了自二轮土地延包后农村土地“新增人口不再分配土地,死亡人口不再收回土地”的所谓“生不补,死不退”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土地是以人口化分的,但实际上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因此即使有继承,也是其家庭内部的继承,而与家庭外部的人之间一般是不发生继承关系的。你姥爷的土地根本不仅属于他个人,是属于他的家庭的,是共有财产。
  能发生继承的,只能是土地承包收益。应得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其实,你不一定非得以继承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权,以土地流转的方式从你姥爷的家庭得到承包权是一样的。只要在承包期限内,都是有效的。

这位朋友,你所提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二是关于继承主体资格和继承权利的问题;三是关于子女赡养父母亲的问题。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