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体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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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仔细分析这两条法律条文,存在以下问题:

1、第161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是经济、行政、刑事责任中的哪一种?亦或是独立主体的完整法律责任?

2、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担保法律责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为连带责任,而一般保证为赔偿责任。在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即可以同时向主、从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只有主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从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对于从债务人而言,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