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LP!!关于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7:03:25
1.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此证按《CPU55》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4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信用证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国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2.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但同时在电报中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1.不能结汇。因为在本案中仅有b公司来电同意的意思并不能说明其已按该意思更改了信用证上相关条款;并且若买方对信用证更改后需经开证行发出通知。(更正:应该是 ucp500 规则,是国际商会在93年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修订本)

答:2. 裁决我国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因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发价人显然已收到相对方的接受通知,所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