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认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2:51:03
谁知道答案,急急急..

执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

保证行政执法所执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恰恰是不自由的。

行政执法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当程序”。

在走向法治政府的征途之中,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其中,主要的部分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明确的七个方面的措施。这七个方面的措施完整、准确,不可偏颇。但我想强调的是:第七项措施“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确实非常重要;而且这些观念不应只停留在宏观的层次上,相反,应当深化到“操作”的层面上而加以丰富。那就是,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走向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尤其是公务员,还应当认识到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执法者,首先是“守法”,其次才是“执法”;执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我们以前存有一定程度上的误区,以为政府公务员的任务是“执法”,百姓的任务才是“守法”,“执法者”不存在“守法”,“守法者”不存在“执法”。这种认识只对了一半:守法者不存在执法,但执法者同样负有守法的义务。只有行政执法者人人守法,政府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只有保证行政执法所执之“法”的“合法性”,依法行政才有前提。我们习惯于认为:所谓合法,当然是指某种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言;至于法律本身,它只是用以判断是否合法的标准,而不可成为是否合法的怀疑对象。这同样是种误区。当我们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时,“法”当然是一种判断标准,而不是被判断的对象。但“法”本身也有“合法性”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宪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否则无效;属于法律专属事项的,法规和规章就不得越权制定……行政执法必须以“法”为依据,但这些“法”必须是“合法”的;尤其是当行政机关以自己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为依据时,更应当体现这一点。不保证这一点,依法行政将会前功尽弃。

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应该是“自由”的,而应该是不自由的。从一定的视角出发,政府的行政职权有“自由裁量权”与“羁束裁量权”之分。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从而出现“自由裁量权”的侵权会比“羁束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