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3:02:23
行为规范的地位、作用与功能
行为规范的概念、行为规范与纪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2005年11月4日 法发[2005]19号)

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
(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