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民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3:15:16
1.《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我想请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这里,是否意味不是第三提供担保,而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就不适用这一条?或是可以类推适用?

2.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A.XXXX
B.债务人乙为自己的妻姐从银行贷款担保,由于其妻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XXXX
C.XXXX
答案是选B。我想问的是,虽说债务人(乙)与第三人(其妻姐)的转贷行为有可能减低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损及债权人(银行)的利益,然其此种行为在立法上,并没有禁止,担保法解释57条只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则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或有偿转让但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才可撤消。这题目会不会是答案有问题呢?

3.债权过了时效期间失效后,债权人能否与债务人通过协商延长债务期限时债权重新生效?

4.法人、自然人之外的组织能否作为保证人?

1、债务人不可能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担保呀,所以这样说。

2、如果是为无法偿还的贷款做担保,就是变相的无偿转让财产;这里说“风险极大”,我说不准;看看其它三个选项吧。

3、债权什么时候也不会失效,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不是债权。这其中的区别在于,无胜诉权的债权在被清偿后,清偿方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如果是连债权都没有了,那么则可以要求返还。
至于你说让期限重新生效的问题,重新做个债权确认书,或都还款协议就可以了。

4、看性质,还要注意对公益组织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