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从49年到76年都是国家主席吗,还担任过什么职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9:20:11

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他(毛)在这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主席,任职到1959年4月。
毛泽东只担任过一届国家主席(第一届国家主席),任期1955-1959年。第二届国家主席为刘少奇
毛泽东担任的主要职务为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是中共中央的主席,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毛没当过总书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也没有国家主席这一职位.
  他生前一直是政协的名誉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建国时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颁布;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成文宪法。根据该部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机构的设置问题上,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