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EMAIL能否作为合法的辞职证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7:36:22
在发给老总的email中明确提出要求辞职,对方也回了信但没有明确表态。请问我能否在发出email的30天之后强行离职?
如果对方不放人,是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的话需要花多少时间和多少钱?

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合同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这里的书面形式应当理解为区别于口头形式的,因此,实践中,电子邮件形式即书面形式。

但是,因电子邮件的邮件地址和个人实名之间联系起来有问题。因此,除非对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这个地址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否则,你仍然不能证明提前30日。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后6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费用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