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合伙开店铺,工商管理登记人、法人代表及与开发商签的租赁合同都是对方,这样对我是否不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0:26:57
我与他人(1位)合伙在电子卖场里开了个店铺。。。
1.这个店铺的工商管理登记人是对方,而法人代表也是对方。这是不是对我很不利?而且与开发商签的租赁合同也只有对方一个人的名字。
打个比方,如果我有事外出一阵子,我的合伙人有没有能力转卖掉店铺消失掉?或者说有一天对方翻脸说店铺只是他一个人的,而我一点办法都没有?
2.我俩正准备签订一个合伙合同,上面应该只有我们两个人的签字吧。这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使我具有与对方同等的权利(我们双方出资为各出一半,合同中注明)。

1 不利肯定是有的 以你所说的情况 对方在对外事务上可一人代表该店铺,当然会影响你的经营权 知情权 甚至是资本的安全

2 合伙协议一定要签 约定入伙退伙的责任承担.合伙虽然没有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 但是合伙有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这一点你们要约定明确,尤其是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承担责任.该过错与分红和合伙财产的分额怎样挂钩,都要约定明确

合伙协议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有法律效力,但对你投资经营来说保护力度尚嫌不足。事关重大,而且比较复杂,建议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专业律师。

1、没有不利
不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当然合法

还有合伙企业中 没有法人代表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