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51:47
甲是一孤寡老人,有别墅一栋,2001年1月甲与其远方侄儿乙签合同约定,以乙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甲将把乙列为房屋共有人,从此乙搬来与甲同住。2002年1月,甲到房产部门更换了房产证,将乙列为共有人。但从此以后,乙对甲再也不闻不问,还擅自将该别墅一层出租,把甲赶出家门。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乙房屋共有人的资格。
问:1.甲与乙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
2.法院应如何判决?
请尽量把依据的法律和推断的过程写出来~~稍微详细些 谢谢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不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1、属于有条件赠与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本案中法院应当判决乙返还甲的财产,撤销赠与。

我支持郑庄公的提法。

1、遗赠抚养协议
2、支持甲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