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4:39:01
为什么呢?
我始终想不通...
别告诉我去翻书,我也翻过了...
也别从哪里COPY一大段话来,谢谢!

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即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它与行政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为司法是一种判断,行政是一种管理。判断属于思维范畴,而管理属于行动范畴。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它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的影响。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因此中立性是司法权的角色定位,更是司法权主体法官的角色定位。司法权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权要求司法主体即法官具有职业性。因判断必须依标准和规程进行,故司法判断必须依法律和程序进行。只有经过职业训练、谙熟法律、通晓法理的人才能担任法官。因此司法权的性质决定司法必须独立,同时决定了司法权主体法官必须职业化。由此我们从司法权的一般原理中推导出法官职业化以及司法独立均归结于一条根本的、内在的理由,就是司法权本身的性质。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
  功能:
  司法权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
  1、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
  2、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司法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断该事实合法与否,如果合法该怎么样,如果不合法又该怎么样.其处理的结果是通过依照法律对该事实进行判断后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