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赔偿应该理所当然的拒绝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4:51:10
我在一电视购物公司工作,6月份任某部门主管职位,6、7、8月份为试用期,原有一王主管在主持工作。
在入职前几天公司一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离职,遗留一货物1980元丢失不见。
在7、8月份本人试用期间又发生1:李员工给客户邮寄货物,至一个月后客户未收到,到快递公司查询时快递公司以和公司签定的协议一个月为查询期限为由不予查找,此货物1980元丢失,当时邮寄货物的李员工现还在公司上班;2:王主管替张员工安排一个业务员上顾客家中取回一货物,取时未做详细登记货物1980元又丢失,张员工离职时扣了500元钱作为货物赔偿。

现我在07年1月份办理离职,公司要求我和原来一直在部门工作的王主管来以五折的价钱赔偿货物,请问我们应该赔偿吗?
我觉得我们作为部门主管并不是当事人,只是监管不到位充其量只能罚款。我们不应该赔偿货物的。

请问我们应该从哪几方面去拒绝这种赔偿?而我在试用期间能和正式任职的主管担负同样的责任吗?

(注:第一例我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权利和责任是相互依存的,即然有管理责任,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损失,罚款是针对工作行为出现过失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方式,与承担损失没有关系。
站在公司的角度考虑,是你们部门造成的损失,责任只追究到部门,而部门在落实到责任人,当你无法落实到责任人时,就应该由主管承担,或者将责任进行分摊。

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理他,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