镉中毒的职业病国家政策及法律保障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8:45:12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7803-198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活动中可发生急性和慢性中毒。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治镉中毒,曾发布GB7803-1987。
  修订后的标准将急性镉中毒分为轻、中、重三级,以指导临床急救工作;将慢性镉中毒尿镉和尿β2-微球蛋白诊断值改为以肌酐校正的一种单位表示,删去目前不常用的尿蛋白电泳检查指标,增加了尿视黄醇结合蛋白测定指标,使慢性轻度镉中毒的诊断更加合理和容易掌握。当长期接触镉化合物的工人尿β2微球蛋白和(或)视黄醇结合蛋白异常增高时,摒除其他病因后,可诊断为轻度镉中毒;当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时,则诊断为慢性重度中毒。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和株洲冶炼厂职工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admium Poisoning
  GBZ17-2002
  职业性镉中毒主要是吸入镉化合物烟、尘所致的疾病。急性中毒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慢性中毒引起以肾小管病变为主的肾脏损害,亦可引起其他器官的改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因职业接触镉化合物烟、尘而发生的急性和慢性中毒,本标准慢性中毒部分在非职业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中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