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忙做两道有关经济法的简单试题(3)!非常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9:30:35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1998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1998年4月1日发出召开1998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请写出法律依据)

1、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时,也可以召开。因此本案中如果侨兴公司章程里没有规定应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那么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不合法的。其次,《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是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因此董事长个人是不能决定召开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而该公司只提前了5日通知,程序当然也是有问题的。
2、通知的内容有问题。《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公司不能自行决定谁参加谁不参加。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议。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才可以由董事会选举和更换,而本案中并没有说明改选的监事情是如何产生的。而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则规定,股东大会不能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该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显然不在通知的范围之内。另外,〈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解散公司决议当然也是无效的。
4、《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该公司只允许大股东参加会议侵害了该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除此以外,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由于没有小股东的参与,当然了侵犯了他改选监事、以及参与公司解散决议的权利。

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而不是董事长。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3时,可提议召开,该公司才1/4。
2、股东大会应在召开3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该公司仅提前5天。且将小股东排斥在外。
3、不合法。解散公司的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2/3表决权股东赞成才生效,该公司才3/5。且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该会议召开前在通知中未列明就解散公司问题进行曲表决。
4、小股东按自身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