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工资按工资薪金扣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18:29:53
但我们学校聘用的大多是退休的老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好像出过一个退休人员再任职按工资薪金扣个税的文件,不知道那个再任职是什么意思?我们学校的算不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外聘教师“兼课”取得的收入,属劳务报酬所得,依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800) * 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20%
3、每次收入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30% - 2 000
4、每次收入在50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1 - 20%) * 40% - 7 000
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清楚吗?
如果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企业支付给其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十九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